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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关于持续内控要求
浏览:1465 日期:2019-03-1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首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变更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如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变更发生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
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合格继任者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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